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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深国税办转字[2003]44号)

深国税办转字[2003]44号颁布时间:2003-06-20

     2003年6月20日 深国税办转字[2003]44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 知》(财税[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 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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