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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深国税办转字[2003]10号)

深国税办转字[2003]10号颁布时间:2003-04-11

     2003年4月11日 深国税办转字[2003]10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 通知》(国税发[2003]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 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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