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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4年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通知

国税函[2004]166号颁布时间:2004-02-05

     2004年2月5日 国税函[2004]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2003年对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批复和财务决算的要求,结合国家 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科目进行 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设科目   (一)在“拨入经费”科目的“住房改革支出”下设:“住房公积金”、“提租 补贴”和“购房补贴”三个明细科目。   (二)在“拨出经费”科目的“住房改革支出”下设:“住房公积金”、“提租 补贴”和“购房补贴”三个明细科目。   (三)在“暂付款”科目下设“双代”(代征代扣手续费,下同)明细科目。   (四)在“暂存款”科目下设“双代”明细科目。   二、调整科目   由于财政部将双代手续费项目经费来源列入“其他支出”科目,故将原列在“拨 入经费”科目“政府机关经费”下的“双代手续费”科目取消,改在项目经费中的 “其他支出”科目下设“双代手续费”科目和“项目机动经费”两个科目。   三、其他事项   (一)2003年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科目》除本次调整 的内容外,其他部分2004年仍继续使用。会计核算软件升级参数变化不大,请各 单位根据以上科目变化自行调整,总局不再下发调整通知。   (二)2003年财务决算对双代手续费的垫支和年末结余改在暂付和暂存科目 核算,有关在暂付和暂存科目核算的具体办法,总局将另行通知。   (三)接到本通知后,各省财务部门应抓紧对本省各级会计单位2004年的账 簿设置进行相应调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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