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4年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通知
国税函[2004]166号颁布时间:2004-02-05
2004年2月5日 国税函[2004]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2003年对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批复和财务决算的要求,结合国家
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科目进行
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设科目
(一)在“拨入经费”科目的“住房改革支出”下设:“住房公积金”、“提租
补贴”和“购房补贴”三个明细科目。
(二)在“拨出经费”科目的“住房改革支出”下设:“住房公积金”、“提租
补贴”和“购房补贴”三个明细科目。
(三)在“暂付款”科目下设“双代”(代征代扣手续费,下同)明细科目。
(四)在“暂存款”科目下设“双代”明细科目。
二、调整科目
由于财政部将双代手续费项目经费来源列入“其他支出”科目,故将原列在“拨
入经费”科目“政府机关经费”下的“双代手续费”科目取消,改在项目经费中的
“其他支出”科目下设“双代手续费”科目和“项目机动经费”两个科目。
三、其他事项
(一)2003年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科目》除本次调整
的内容外,其他部分2004年仍继续使用。会计核算软件升级参数变化不大,请各
单位根据以上科目变化自行调整,总局不再下发调整通知。
(二)2003年财务决算对双代手续费的垫支和年末结余改在暂付和暂存科目
核算,有关在暂付和暂存科目核算的具体办法,总局将另行通知。
(三)接到本通知后,各省财务部门应抓紧对本省各级会计单位2004年的账
簿设置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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