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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非经营性收费收入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470号颁布时间:2003-06-03

     2003年6月3日 深地税发[2003]470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非经营性收费收入使用票 据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3]5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实际,市局就 其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经济实体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得到赔偿,由法院代为负责执行, 并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的,应区分情况分别处理:如果发生的经济纠纷收入是应税收 入,应开具地税监制的发票;如果发生的经济纠纷收入是非应税收入,则应开具收据。   二、各分局在对纳税人的检查中,应区分财政和税务票据的使用范围,以便加强 对有关部门票据使用的管理。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非经营性收费收入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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