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3日 深地税发[2003]470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非经营性收费收入使用票
据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3]5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实际,市局就
其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经济实体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得到赔偿,由法院代为负责执行,
并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的,应区分情况分别处理:如果发生的经济纠纷收入是应税收
入,应开具地税监制的发票;如果发生的经济纠纷收入是非应税收入,则应开具收据。
二、各分局在对纳税人的检查中,应区分财政和税务票据的使用范围,以便加强
对有关部门票据使用的管理。
附件: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非经营性收费收入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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