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2日 深地税发[2003]447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3]26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通知中《关于自主择业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我局已以《深
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税收优
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1]934号)转发各分局执行在案。
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减免税的核准程序,从本文件发文之日起,对军队转
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由主管分局审批;对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企业,
由主管分局审查核实提出意见后,报市局核准。
个体经营的解释,减免税的受理、监管(包括发票管理)参照下岗失业人员从事
个体经营的有关规定办理,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
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3]40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
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地税发[2003]416号)文件中的有关
规定。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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