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我市“非典”防治的若干税收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409号颁布时间:2003-05-20
2003年5月20日 深地税发[2003]409号
各分局:
为贯彻执行《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我
市“非典”防治的若干税收措施的通知》(深地税发[2003]406号,以下简
称《通知》),确保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经研究,现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
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产税减征幅度问题
《通知》第四条规定的房产税减征幅度,一律实行减半征收。
二、关于减免税范围的界定问题
(一)《通知》第四条中“自用房产”是指除出租、出包、出借以外的用于自己
经营或提供给员工集体住宿的自有房产。
(二)《通知》第一条中的“允许在计算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包括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的捐赠
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允许税前
全额扣除。
(三)《通知》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民航的旅客运输业”是指民航企业通过空中
航线运送旅客的业务收入;“旅游业”是指旅游公司和旅行社取得的旅游服务业务收
入。
(四)《通知》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业”包括从事长、短途陆
路、水路客运业务收入;“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收入;“饮食业”是指
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收入。
(五)《通知》第五条第三款中的“对出租汽车公司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是指对出租汽车公司的客运收入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出租车司机”是指按计程收费的出租轿车司机。
(六)《通知》第六条中的“服务性行业”是指旅游业、旅店业、饮食业以及交
通运输客运业。
(七)减免税纳税人应将减免税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分别核算,没有分别核
算的不得享受减免税待遇。自用房产的原值没有在会计账簿中独立记载的,可按自用
房产与非自用房产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
三、关于减免税审核权限问题
(一)对这次防治“非典”疫情税收措施中凡属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房产税减免和“双定户”纳税定额调整,均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分局负责审
核办理,办理的具体程序按征管规程所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
(二)对申请自用房产减半征收房产税的纳税人,各分局应当在批复中确定每季
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减征税额,以便企业申报和税务机关录入电脑。
(三)《通知》第二条中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每月申报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将每月发放的临时性免税补贴人员名单、金额报主管税务
分局备案;第五条第三款中的出租车公司应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出租车司机名单和每
月免征的税款报主管税务分局备案。
四、关于对减免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监管问题
(一)主管税务分局应加强对出租车公司的监督检查,确保对出租车公司营运收
入减半征收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对出租车司机免征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全
部落实到每个出租车司机,出租车公司不得截留和挪用。
(二)主管税务分局对其他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执行减免税政策的
情况也要进行监督检查。
(三)如发现纳税人违反规定扩大减免税范围或骗取减免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出租车公司违法侵占国家对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司机减免的税款,除追缴已减免的税
款外,还应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从严处理。
五、关于减免税办理文书的问题
《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扣除、免税规定,纳税人可凭合法凭证或文
件直接在税前扣除或免税,主管税务分局要做好追踪检查。其他条款的减免税办理可
以适当简化,纳税人只填写《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和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用《减免税呈批表》批复,不用文件批复。
六、有关时间和所属期的问题
(一)各分局对房产税减半征收审核批复的时间暂定为自2003年4月1日至
2003年9月30日;对“双定户”纳税定额调整时间暂定为自2003年5月1
日至2003年9月30日。2003年9月30日以后若疫情尚未解除,则另行申
请审核批复或调整。
(二)《通知》规定的减免税执行时间均指税款所属期。
七、关于延期纳税的问题
(一)《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延期纳税的办理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经
主管税务分局审核符合延期纳税条件的,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审批,市局
在4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二)对延期纳税的审批要从严掌握,对已经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原则上不
再准予延期纳税,以免造成新的欠税。
八、关于减免税统计上报的问题
(一)《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减免税,要求在9月份所属税款申报纳税期结束后
15天内把减免税情况书面统计上报市局。
(二)在疫情结束后15天内市局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应到深圳市红十
字会、深圳市社会捐助接收管理服务中心、深圳市慈善会调查统计《通知》第一条规
定的捐赠钱物及对所得税的影响情况,同时将捐赠钱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名单、金额
(实物应折算成人民币计价)抄送主管税务分局,以便于对纳税人进行监督检查。
(三)在疫情结束后15天内要求各分局对辖区内承担“非典”防治任务的传染
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发放防治“非典”临时性补
贴的人员名单、金额及相应的免税额等情况进行统计,并书面上报市局。
(四)《通知》其他条款规定的减免税,要求各分局在疫情结束、《通知》停止
执行且当期申报纳税期结束后15天内把减免税情况书面统计上报市局。
九、几点要求
(一)为保证《通知》的有效实施,各分局要高度重视防治“非典”各项税收措
施的贯彻落实工作。市局要求各分局要成立防治“非典”疫情税收措施贯彻落实领导
小组,设立防治“非典”疫情税收措施审核办公室,组织专门力量负责对防治“非典”
疫情税收措施的受理、审核、电脑录入工作,并对辖区内纳税人受“非典”影响的情
况进行调查摸底,及时掌握税源的变化情况。
(二)各分局在受理纳税人有关防治“非典”疫情税收优惠申请后,应当在1至
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复(有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当场审核,当场批复),并及
时录入减免税档案。对《通知》第六条中的“双定户”纳税人申请纳税定额调整,各
分局根据调查核实的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批复时间。
(三)纳税人在享受“非典”疫情税收优惠期间,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
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税务机关要辅导纳税人正确填写相关的
纳税申报表。
(四)各分局在贯彻《通知》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幅度、
时间、权限、程序进行审核,人事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防止出现借机搞以税谋私等
不正之风。
(五)市局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分局防治“非典”减免税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检
查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给予减免税或调整定额的,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对分局领导和
直接责任人,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各分局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情况,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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