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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饮食行业供应给顾客的糕点、月饼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346号)

深地税发[1995]346号颁布时间:1995-09-19

     1995年9月19日 深地税发[1995]346号 各分局:   近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函[1995]171号《关于对饮食行业供应给顾客的 糕点、月饼应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 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服务业”第(三)项“饮食业 ”的注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精神,凡是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 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其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按全额征收营业 税。对你市一些酒(饮)店、酒楼、宾馆除给顾客提供就餐服务外,也相应供给一些自制糕 点、月饼等食品给顾客食用,是属于饮食业的经营范围,对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应一并按“ 饮食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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