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供水、供电部门从事安装作业计税营业额确定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6]32号)
深地税发[1996]32号颁布时间:1996-01-15
1996年1月15日 深地税发[1996]32号
各分局: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5]275号《关于对供水、供电部门从事安装
作业计税营业额确定问题的批复》称:“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纳税
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
用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因此,对供水(电)部门在为用户安装供水、供电设
施时,向用户收取的材料费(水管、水龙头、水表等)和安装费,无论企业如何结算,均应
就材料价款和安装费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