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失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免收工本费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2]379号颁布时间:2002-07-02
2002年7月2日 深地税发[2002]379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失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免收工本费的通知》(粤地
税函[2002]29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有关分局在
办理税务登记过程中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的失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可持失业证,经分局局
长批准,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分局在上缴工本费时,可剔除这部分费用,并在按季度上报的税务登记证领
用存情况表中加以说明。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失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免收工本费的通知
2002年6月17日 粤地税函[2002]29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有些地方询问,对失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可否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
策,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为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帮助失业人员渡过难关,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
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9号)精神,经研究,省局决定,对从事
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的失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可持失业证,经当地主管地方税
务机关批准,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各地上缴工本费时,可剔除这部分费用,并在
按季度上报的税务登记证领用存情况表中加以说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