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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府支付的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2]445号颁布时间:2002-07-29

     2002年7月29日 深地税发[2002]445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府支付的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函》(粤地税函[2002]324号)转发给你们,我市如有类似情况,请比照 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府支付的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      2002年6月17日 粤地税函[2002]32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你办《关于土改农会拍卖侨房补偿款免税问题的函》(粤侨办函[2002] 2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土改期间农会拍卖侨房,政府支付给侨房业主(或合法 继承人)的补偿款是否征税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政府支 付给侨房业主(或合法继承人)的补偿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政府支付 的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二、政府支付给个人的补偿款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不征个人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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