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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2001]560号颁布时间:2001-07-17

     2001年7月17日 深地税发[2001]560号 第二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深地 税二发[2001]5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的违法行 为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其违法行为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 之前但又延续到2001年5月1日之后的,应按原《征管法》和新《征管法》的规 定分段进行处罚。   二、根据国税发[2001]54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纳税人2001年 4月30日以前(税款所属期)发生的未申报税款或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税收 违法行为,应按照原《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根据国税发[2001]54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违反 税收管理等方面的税收违法行为(新《征管法》第60条、第61条、第62条、第 64条第1款、第71条、第72条)延续到2001年5月1日以后,按照新《征 管法》的规定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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