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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纳税年度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2]569号颁布时间:2002-05-20

     2002年5月20日 深地税发[2002]569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纳税年度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2]3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批复》第二条所讲的《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1]165号)第十六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用企业会计年度为 纳税年度问题”的具体内容为:“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原 则上应以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年度为纳税年度。如确因行业特点等原 因,而使按上述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存在困难,可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以企业满 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   另本通知自总局发文之日起执行,即2002年4月25日以前我局已批复外商 投资企业改变纳税年度的,可执行至企业期满为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纳税年度问题的批复      2002年4月25日 国税函[2002]36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能否申请改变纳税年度的请示》(沪国税外[2002] 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年度应为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自2002年度起,《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第十六条规定停 止执行;此前,外商投资企业已经税务机关批准以其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作为纳税 年度的,可以继续执行至企业期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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