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2002]277号颁布时间:2002-05-28
2002年5月28日 深地税发[2002]277号
第二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有关问题的请示》(深地
税二发[2002]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汇总纳税问题的审批,在没有新的法规文件下发之前,要按照征管规程
和有关汇总纳税政策法规的规定,认真把关,严格审批。
二、对于事实上已经按汇总纳税进行申报缴纳税款和办理有关税务事宜并需注销
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市局原则上同意你分局的意见,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同在福田区
的,由你分局检查其总机构是否已统一缴清地方各税,未缴清税款的敦促其缴清,并
要求其总机构书面声明该分支机构有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今后由其总机构负责履行
其未尽的纳税义务;总机构在其他征管区域的,要求其提交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
的该分支机构已由总机构统一缴清各税的证明。按上述程序检查核实后,对拟办理税
务登记注销的分支机构不出处理决定或结论书,检查科科长和分管局长分别在《注销
税务登记清理检查结果表》相应位置加具意见,并通知纳税人到征收分局清缴发票后
到税务登记分局办理注销。
三、你分局要对没有批准为汇总纳税而事实上已经按汇总纳税进行申报缴纳税款
和办理有关税务事宜的纳税户进行一次清理,切实加强管理,对符合汇总纳税条件的,
通知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汇总纳税的申请审批;对不符合汇总纳税条件的,对其发出
《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按规定的期限到相应的控管分局进行申报税款,及时足
额缴交税款。同时,按规定到相关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务事宜。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