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检查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审批执行情况的通知
深地税办发[2002]23号颁布时间:2002-04-05
2002年4月5日 深地税办发[2002]23号
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部分地区违规制定先征反返等减免税政策问题的通报》
(国办发[2002]5号)精神,为掌握我局对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的执行情况,现要求各有关分局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审批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检
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申请是否严格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
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府[1998]232号)第八条的规定执
行,即对高新技术企业符合生产性企业优惠规定的先批准享受“两免三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的优惠;期满后若该企业仍被市政府有关部门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再批
准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二、请各分局检查以前是否对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申请一次性给予
“两免六减半”或“两免八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若存在的应立即收回纠正
原有的批复文件,按照深府[1998]232号第八条的规定重新批复企业,并将
有关企业户数统计上报。
三、检查是否对高新技术企业新建的或新购置的生产性房屋给予房产税“五年”
免税的批复,若有的也应立即收回纠正,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的规
定给予企业“三年”免征房产税批复;并将有关企业户数统计上报。
请各分局将上述有关情况的书面材料在2002年4月10日前上报市局企业所
得税处。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