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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等部门贯彻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做好2002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2]189号颁布时间:2002-04-01

     2002年4月1日 深地税发[2002]189号 登记分局:   现将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等部门《转发外经贸部等七部门关于2002年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外经贸加字[2002]8号)转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于2002年6月8日前将年检工作总结书面报市局涉外处。 附件: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等部门转发外经贸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2002年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2年2月1日 粤外经贸加字[2002]8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外经贸局、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海关,国家 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及顺德、增城、从化市支局,各授权工商局:   现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管理 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2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外 经贸资发[2001]7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 知》([1998]外经贸发第93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在当地政府 的领导下,认真做好2002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 地区联合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2002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工作时间。2 001年12月31日前经工商局核准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均要参加联合年检, 参检企业应按所注册的工商局规定的日期领取联合年检报告书,并将填写后的联合年 检报告书同时分送联合年检各有关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 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财外字[1998]607号)的规定,企业填 报的联合年检报告书的《外汇情况表》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专项审计,由企业提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连同联合年检报告书报送 给当地外汇管理局。   三、2002年外经贸部门将对外商投资企业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 凭新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参加联合年检。   四、要加强联合年检各部门的协调。联合年检工作涉及部门多,参检企业多,遇 到的问题也复杂多样,各地要加强联合年检的协调,解决联合年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提高联合年检工作水平。   五、进一步加大联合年检宣传力度,各地要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宣传媒介发 布联合年检公告的有关信息,认真做好动员,采以有效手段,进一步提高联合年检参 检率。   六、联合年检的对外宣传、公告、资料录入以及联合年检办公的设备、场地等所 需要费用由各地同级财政解决。   七、各地联合年检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清理和注、吊销“三无企业”,对 不申报联合年检的企业,要依法作出处理;对不如实申报联合年检情况或在生产经营 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检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和处罚。   八、有条件的地区联合年检工作要继续实行联合办公,通过联合办公、联席会议 等方式相互沟通意见。年检各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把关,依法验审企业报送的年检 文件。认真审查年检报告书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保证年检资料的准确性和使用价值, 保证联合年检的质量。对出资及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表、外汇情况表的重要指标,如 历年累计应出资额、历年累计实际出资额、本年度实际出资额、销售(营业)收入、 纳税总额、出口应收外汇金额及已核销金额等,尤其要认真审核,金额单位是最容易 出错的一个普遍问题必须严格把关。   九、外经贸部已决定2002年启用新版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管理系统,省 外经贸厅将在2月底举办新版的联合年检系统电脑培训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 市外经贸部门要在2002年6月5日前完成本地区联合年检报告书数据资料的录入 汇总工作,其中外汇情况汇总表要经当地外汇局确认,汇总工作完成后,资料要分送 同级联合年检各部门,联合年检各部门应在2002年6月10日前向省主管部门报 送联合年检工作总结。省外经贸厅将在2002年6月初对各地的年检资料进行现场 会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2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1年12月25日  外经贸资发[2001]7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经委)、财政厅 (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 关:   为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水平,现就2002年外商投资企业联 合年检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 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在地方各级 政府的领导下,认真作好2002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 进一步提高联合年检的参检率。   二、2002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工作时间,各 地联合年检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联合年检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动员和准备工作,加 强对基层联合年检工作的指导、检查、落实,及时掌握联合年检工作的进度,协调、 解决联合年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本地区联合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2002年外经贸部将对外商投资企业统一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 业凭新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参加联合年检。   四、按照《通知》规定,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仍按原标准收费外,联合年检各部 门不得增加新的收费。对违反规定,借联合年检之机向企业收费或变相收费以及未经 国务院批准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年检等增加企业负担的“乱收费、乱检查”行为要坚 决予以清理。   五、各地联合年检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清理和注、吊销“三无企业”,对 不申报联合年检的企业,要依法作出处理;对不如实申报联合年检情况或在生产经营 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检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和处罚。   六、有条件的地区联合年检工作要继续实行联合办公,通过联合办公、联席会议 等方式相互沟通意见,认真落实《通知》的各项规定,提高联合年检的水平。同时结 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推进企业网上年检、省市级联合年检各部门的联网审核工作,改 进数据录入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七、要加强对联合年检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联合年检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业 务素质,为企业提供公开、透明、规范的服务。通过设立联合年检咨询和投诉机构等, 接受外商投资企业咨询和投诉。在方便企业的同时提高联合年检的工作效率和规范性。   八、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年检资料的准 确性。各地要加强年检数据的统计分析,利用联合年检的信息资源和资料,深入分析 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和交流。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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