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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1]494号颁布时间:2001-10-24

     2001年10月24日 深国税发[2001]494号 龙岗、宝安区局,海洋石油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 [2001]740号)转发给你们,深圳农村信用社奖金的扣除仍按深圳市计税 工资管理,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2001年10月10日 国税函[2001]740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要求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按比例列入税前扣除 的请示》(甬国税所[2001]28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了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的管理,统一、规范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 除标准,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盈利的农村信用社税前据实扣除专项奖金的最高比 例,不得超过其税前利润(不含专项奖金)的8%;对亏损的农村信用社税前据实扣除 专项奖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减亏额(不含专项奖金)的5%,具体由你局商同级农 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确定。上述奖金不计入计税工资总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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