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1]474号颁布时间:2001-09-27

     2001年9月27日 深国税发[2001]474号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关于 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 经贸产业[2001]8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 《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的通                   知      2001年8月15日 国经贸产业[2001]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财政厅 (局)、国家税务局、环境保护局(厅):   为保护环境,促进低污染排放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推进汽车工业技术进步,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00]26号),现发布《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 性审查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低污染排放小汽车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以下 简称《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污染排放小汽车,是指符合GB 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 染物排放限值及测试方法(Ⅱ)》(以下简称GB18352.2-2001)的车辆。   第三条 申请减征消费税的车辆范围是:国家经贸委以公告形式发布的《车辆生 产企业及产品》和原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的《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总目录)》、《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 业及产品目录(补充第一期)》、《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 及产品目录(补充第二期)》中所列的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申请减征消费税车辆的产品型号应当单独编制。   第四条 低污染排放小汽车的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主要包括:样品检 验、生产一致性审查、生产一致性监督。   第五条 样品检验应当送《通知》中规定的检验机构,按照GB 18352.2-2001的要 求,进行冷启动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Ⅰ型试验)、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 (Ⅴ型试验)、装点燃式发动机车辆蒸发排放试验(Ⅳ型试验)和曲轴箱气体排放试 验(Ⅲ型试验)。   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可以使用符合GB17930-1999《车用无铅汽油》中供应 北京、上海和广州的无铅汽油或优质柴油,在检验机构监督下由企业自主进行。   汽车生产企业在提出产品检验申请前18个月内,在上述检验机构进行的同类检验 结果也视为有效。   第六条 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可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生产一致性审查的申请。 企业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检验机构出具的样品检验报告;   (二)与试验车辆有关的资料;   (三)产品同一型式的分类说明;   (四)产品排放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   (五)质量体系认证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本条第四款保证计划的重点是过程控制,内容应当包括:人员、设备、采购、工 艺、环境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等。   生产一致性审查,应当充分考虑并利用企业已经获得的质量体系认证结果和检测 手段。   已通过ISO9000(94版)、ISO9000(2000版)、QS9000(98版)、VDA、EAQF、 AVSQ、TS16949或者其它不低于前述质量体系要求的一种质量体系认证并取得相应证 书的企业,生产一致性审查可仅对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涉及的过程控制内容进行审查。   未通过上述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生产一致性审查应当对企业质量体系和质量计 划涉及的过程控制内容同时进行审查。企业应当在申请书上说明所建立的质量体系。   第八条 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应当按照GB18352.2-2001第7章的要求,从批量生产 的车辆中随机抽取至少3辆样车,进行Ⅰ型试验、Ⅲ型试验、Ⅳ型试验的全部或部分 内容。   第九条 生产一致性审查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有资质的机构 承担。审查人员包括质量体系审核专家和汽车排放技术专家。   现场审查结束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生产一致性审查报告。   第十条 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在生产一致 性检验完毕10日内将审核合格的企业和车型清单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一条 已批准减征消费税的车型,企业不得擅自更改可能影响污染物排放的 部件;如有更改,必须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对于享受减征消费税政策的车型,企业应当认真执行生产一致性保证 计划,根据自身情况,对产品定期按照GB18352.2-2001进行生产一致性检查,对质量 体系定期进行评审。企业在质量体系评审时,应当保证相邻两次评审的内容覆盖质量 体系和质量计划要求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不定期 组织对减税车型的排放性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