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1]262号颁布时间:2001-05-21
2001年5月21日 深国税发[2001]262号
各分局、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
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
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2001年4月20日 财税[200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加收经营企业
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
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自2001年1月1日始继续执行至2005年12月31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