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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瑞典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附加议定书生效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1]129号颁布时间:2001-03-06

     2001年3月6日 深国税发[2001]129号 海洋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瑞典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附加议定书生效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瑞典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附加议定书生效的通                   知      2001年2月15日 国税发[20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于1999年11月18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关于 修订1986年5月16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附加议定书》,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 于2000年4月7日和2000年5月11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议定书生效 的法律程序。根据该议定书第9条的规定,该议定书自2000年6月11日生效, 适用于1997年1月1日或以后通过源泉扣缴支付或抵免的预提税,以及2001 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的其他所得的税收。上述议定书文本总局已于19 99年12月6日以国税函[1999]833号文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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