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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2]1号颁布时间:2002-03-08

       2002年3月8日 深国税告[2002]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放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 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国税发[2002]8号)的有关精神,经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商定,现将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改革后,深圳市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范围的有关事项 通告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深圳市国家税 负责征收管理。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 业所得税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已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 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仍由深圳市地方 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上述纳税人因合并、分立、改制、变更等行为新设企业或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 税亦仍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从2002年1月1日起,凡是在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证件之日起30日 内,分别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有关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并分别向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各主管分局申报纳税。   五、从2002年1月1日起,凡在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包括涉外企业),已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但仍未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深 圳市国家税务局所属各区局、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 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咨询电话:12366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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