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红字发票开具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1]779号颁布时间:2001-12-16
2001年12月16日 深地税发[2001]779号
近来一些房地产企业反映已出售的房地产经过国土部门重新丈量后,实际应销售
面积比原预售面积缩小,需要退款给业主,如何开具发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房地产销售退回时,如属当年发生尚未作帐务处理的,购买方必须将原发票
的发票联退回给销售方,销售方应在此联和原开具的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和办证联
上注明“作废”字样后,按新的销售额重新开具发票。
二、房地产销售退回时,如原开具发票属往年开具并已作帐务处理的,销售方须
凭国土部门开具的《房屋分户查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并根据此《报告》
上载明的实际售房面积计算出退房面积和退款金额,方能向购买方开具记载退款金额
的红字发票,红字发票的记帐联必须附《报告》复印件一同入帐,冲减本期营业收入;
购买方收到红字发票后,应按红字发票上注明的退款金额冲减购房款。
三、各征收分局在核销红字发票时,应要求企业提供国土部门的《报告》进行审
核;各检查分局在查帐时发现有红字发票入帐的,应认真审核国土部门的《报告》、
资金出入、售房补充合同等有关资料,堵塞征管漏洞。
四、本规定从2001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在文件下发之前,未按规定提供
有关部门法律文件的凭证入帐的,应补齐有关资料和凭证,否则,发票不予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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