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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发[2001]445号颁布时间:2001-09-03

     2001年9月3日 深国税发[2001]445号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 知》(财税[2001]1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2001年8月16日 财税[200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78号)下发后,一些地方反映,有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2001年5月1 日以后,文到之前已发生废旧物资销售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这部分销售业务 如何处理,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自2001年5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发生的符合废旧 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销售行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收回并 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可按照原有关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购入废旧物资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金可按规定抵扣。请依照执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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