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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摩尔多瓦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1]454号颁布时间:2001-05-25

     2001年5月25日 深地税发[2001]454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摩尔多瓦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2001]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摩尔多瓦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2001年4月30日 国税发[20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摩尔多瓦政府于2000年6月7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 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须的法 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2001年5月26日起生效, 适用于2002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0年6月13日以国税函[2000]451号 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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