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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1]321号颁布时间:2001-04-13

     2001年4月13日 深地税发[2001]321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2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3月28日 国税函[2001]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电信体制进行改革的要求,中国电信集团已经成立,并进行了 一系列改革和资产重组。在规范产权关系,建立资本纽带关系的同时,将非通信运营 核心企业、后勤服务和辅助部门、多经企业及核心企业中承担代营代维代销业务的营 销或维护公司与主业分离,组成实业公司。按照印花税的有关规定,中国电信集团公 司、各省(区、市)电信公司、新成立的各实业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帐簿和产权转 移书所均应当缴纳印花税。为了支持电信企业的改革,现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子公 司在资产重组中涉及的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各省(区、市)电信公司的资金帐簿,因建立资本纽 带关系而逐层上移的资金,凡在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对各实业公司及其子公 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 上述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经评估发生的资产增值部分及今后新增加的资金应按 有关规定贴花。 二、对上述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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