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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1]285号颁布时间:2001-04-02

     2001年4月2日 深地税发[2001]285号 市国税局各分局、区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市技术监督局各下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停止生产 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2000]198号) 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得再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 从2005年1月1日起,非税控计价器和非税控加油机打印的凭证一律不得作为 财务报销凭证。 二、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 非税担计价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下发后,对仍不执行有关规定的企业,注 销其税控功能合格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 规定处罚。 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功;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三个部门 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宣传《通告》内容,三部分所属各单位应在办税 服务大厅、办公场所等醒目位置张贴或用电子显示屏显示《通告》内容,通过广泛的 宣传使社会各界都知道不得再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积极配合主 管部门共同做好监督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 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的通知      2001年12月22日 国税发[2001]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计划单列市国 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 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10号)和《关于推行使用 出租汽车都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64号)的规定,从 2000年1月1日起不得再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为了做好使 用税控加油机和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的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 督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利用广 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广而告之,使社会各界了解不再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 和非税控计价器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附: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 价器的通告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规范计量器具的制造,国家 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 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和《关于推行使用出租 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64号),规定从 2000年1月1日起不得再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为了做好使 用税控加油机和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的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凡生产、销售加油机、计价器的企业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 督局联合发文的规定,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对确有特殊需 要生产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批准。 二、负责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不得再受理非税控 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工作。 三、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加强税控加油机、税控计 价器的出厂检定、周期检定等计量监督管理。 四、本通告下发后,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新投入使用的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 控计价器不予进行检定。 五、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 器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0]13号)的规定,各地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和税务机关要做好出租汽车使用税控计价器的过渡工作,从本通告下发之日起, 对新投入使用的出租汽车,必须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自2005年1月1日起, 非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打印的凭证,一律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六、本通告下发后,对不按规定仍继续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 的企业,注销其税控功能合格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各地税务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相互配合,严格执,对不按规定使用税控加油 机、税控计价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 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年110号)和 《关于生产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0] 13号)的有关规定处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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