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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1]390号颁布时间:2001-04-27

     2001年4月27日 深地税发[2001]390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16日 国税发[20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转让著作权中涉及的营业税政策,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授权或许可他人(以 下简称"受托方")向第三者转让"所有权人"的无形资产时,如"受托方"以"所有权人" 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所有权人"承担,对 "所有权人"应按照"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 业税,对"受托方"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等价款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项目征收 营业税;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 义务均由"受托方"承担,对"所有权人"向"受托方"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和"受托方"向第 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均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受托方所转让的 无形资产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 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征营业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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