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1]332号颁布时间:2001-06-25
2001年6月25日 深国税发[2001]332号
海洋石油分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1]55号)
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6月5号 粤财法[2001]55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营业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1]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25号 财税[2001]74号
广东、福建、海南、上海、江苏省(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平衡金融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促进公平竞争,经国家院批准,从2001年5月1
日起,对在经济特区(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内新设立的外商投资金融企
业和外国金融企业,一律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营业税率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
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第三条规定的营业税政策停止执行。
对此前已经注册设立并享受上述营业税免税政策的外商投资金融企业和外国金融
企业,凡免税政策执行未到原定期限的,继续执行至期满为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