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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1]36号颁布时间:2001-01-12

       2001年1月12日 深地税发[2001]36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 税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市局补充以下 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我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一律改征个人所得税。各分局务必作好政策变动的衔 接工作。 二、根据征管范围的调整,各检查分局务必在2000年底前将企业的纳税征管 资料移交到各征收分局。企业200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由各征收分局 负责,如需退补税,仍按原缴纳税种退补。 三、各征收分局要严格按照市局颁发建账户标准确定企业征收办法,一经确定为 查账征收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改变对其的征收办法。若需要改变的,必须报市局个人 所得税处审批。 四、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 税发[1997]43号)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 法的补充通知》(深地税发[1997]429号)的规定执行。 五、各分局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采取定额征收方式的,要将核定的方法、 户数、税额等情况报市局个人所得税处备案,便于统一调整,平衡税负。采取核定应 税所得率征收的,必须严格按照我市确定的应税所得率征收。深圳市应税所得率如下: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 10%   商业  5%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10%   饮食服务业 7%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20%   六、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 收入,而应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各征收分局要加强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收管理,要建立起对投资 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档案、税源分析、投资状况等管理制度。对投资者纳税大户(指 个人投资者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进行跟踪管理,同时每年终将 其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复印件)报送市局个人所得税处 备案。 八、对企业投资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期限,实行双定征收的(定额征收、 核定应纳税所得率),按年计算,分月缴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年计算,分季预缴, 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九、对企业2000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各企业在帐面上要单独分列, 企业若以后分配,要按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 得税。 十、对无工商管理行政部门颁发的工商执照的,属于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 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 织,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由登记分局根据企业提供的成立企业的章程、合同、合约或 协议等有效资料给予定性,以后若企业领取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分局再根据情况变 更。对此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该类企业,若性质认定不清的,登记分局应限期企业提 供资料办理变更手续。 十一、各分局领导要高度重视,组织人员落实,采取各种方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 活动,召开投资者、办税人员等不同层次的座谈会、辅导会,使其真正理解此次政策 变动的意义,保证政策调整贯彻到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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