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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度及1995年上半年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54号颁布时间:1996-02-07

     1996年2月7日 深国税发[1996]54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发[1996]017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度及 1995年上半年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 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后,持工商营 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于3月底直接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退税登记,然后 凭退税登记证回所属征税分局办理备案手续。   二、“地产地销”货物一并填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内“内销销售” 栏反映。   三、出口退税审核实行征收分局核税科、主管征收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三 次审核制度。 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粤税发[1996]017号(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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