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住宅和属下单位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5]481号颁布时间:1995-12-03
1995年12月3日 深地税发[1995]481号
二分局:
你局深地税二发[1995]6号《关于市住宅局和属下单位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1995年市府办86号工作会议纪要,住宅局及所属单位出租房屋租金收入
应征收营业税和房产税。
二、住宅局出售福利房、微利房(安居工程)的销售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三、住宅局的经营收入凡转入住房基金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不转入住房基金的
要征企业所得税;住宅局属下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一律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未缴税款追征期除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房产税从1995年1月1日起
执行外,其余按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第五十三条之
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
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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