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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市二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72号代表议案的答复

深地税函[1996]17号颁布时间:1996-05-27

     1996年5月27日 深地税函[1996]17号 郑锦辉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适当减免合作股份公司税收、地价的议案收悉,其中第一个问题 是关系到税收方面的问题,我们立即作了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自1994年1月我国实施新的工商税制后,国务院已将原赋予税务部门对经营困 难的企业实行减免税收权力全部收回,深圳特区税务部门同样无权对企业特殊减免税 收,因此,我局无法对议案中的农村股份合作公司作税收方面的特殊照顾。   二、深圳特区的税收优惠措施与内地比较仍然较多,其特点是按深圳特区的产业 政策实施税收优惠,如上述公司的经营项目符合特区产业政策要求,可向当地税务机 关申请减免税收。具体内容较多,欢迎您们前来我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或当地税务 分局咨询,我们将给予详尽解答。   感谢您们关心支持我市的税收工作。   联系人:钟惠坡   联系电话:333636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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