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109号颁布时间:1997-03-04
1997年3月4日 深国税发[1997]109号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
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粤财法[1996]57号)转发给你们。具体退税
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
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55号)中第三条第
(四)、(五)款的规定办理。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搬
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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