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使用剪开式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485号颁布时间:1997-10-06

     1997年10月6日 深国税发[1997]485号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防止税款流失,我省部分地区在石油产品销售等行业试行使用 了剪开式发票和定额发票。这些措施对强化发票管理,加强税收的源泉控管,防止用 票户填开发票大头小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各地使用的剪开式发票和定额 发票式样不一致,容易引起群众对发票式样的认识产生混乱,同时也增加了税务部门 发票管理的难度,为了保证发票使用的正确性和严肃性,保持全省发票式样的统一, 省局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石油产品销售等行业,使用经全省发票管理工作会 议讨论通过的剪开式发票(式样附后)。我省国税系统在流通环节暂不使用定额发票。   二、各级税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如需在本行政区域内增加使用省统一票样以外的发票,必须报省局批准,不得自行确 定。   请照执行。 附件:剪开式发票票样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