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0]570号颁布时间:2000-08-24
2000年8月24日 深地税发[2000]570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营
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
局同意,对为客户提供场地和电脑设备上网服务同时提供游戏服务的应税劳务收入,
应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不提供游戏服务的应税劳务收入,按服务业5%征收营
业税,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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