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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才众电脑(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免征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8]267号颁布时间:1998-06-23

     1998年6月23日 深地税发[1998]267号 罗湖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才众电脑(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免征房产税的请示》(深地税罗[ 1998]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深圳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1998] 29号)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 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的规定,是指1998年1月1日后建成或新购置的专门 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及产品生产的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免征房产税。   已享受三年免征房产税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其生产 经营场所,可以再增加二年免征房产税。但如果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 项目,经复核不合格而被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资格的,从被取消资格 的当月起停止享受该项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才众电脑(深圳)有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其房屋已享受三年免征房产税 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上述原则,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含原材料、产成品仓库), 可再享受二年免征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三、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产技术项目免征房产税的税收优惠问题,以后由各征收 分局按本文件确定的原则审核答复企业。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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