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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或购置新建的房屋申报免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258号颁布时间:1999-06-08

     1999年6月8日 深地税发[1999]258号 各分局:   据各地反映,对企业新建或购置新建的房屋与企业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其房 产税的免税申报手续,以及期满后应在何地的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等问题,目前各 地执行不一,不利于管理。为加强新建或购置新建房屋税收的征收管理,对上述问题 市局明确如下:   一、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因此,企业新建 或购置新建房屋如与企业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应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办 理房产税免税手续,期满后应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企业新建或购置新建的房屋用于本企业员工居住,而又分散在市内各地 区的,为了便于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办理免税申 报手续,期满后向企业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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