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或购置新建的房屋申报免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258号颁布时间:1999-06-08
1999年6月8日 深地税发[1999]258号
各分局:
据各地反映,对企业新建或购置新建的房屋与企业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其房
产税的免税申报手续,以及期满后应在何地的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等问题,目前各
地执行不一,不利于管理。为加强新建或购置新建房屋税收的征收管理,对上述问题
市局明确如下:
一、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因此,企业新建
或购置新建房屋如与企业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应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办
理房产税免税手续,期满后应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企业新建或购置新建的房屋用于本企业员工居住,而又分散在市内各地
区的,为了便于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办理免税申
报手续,期满后向企业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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