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597号颁布时间:1999-12-02
1999年12月2日 深地税发[1999]597号
各分局:
2000年度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即将开始,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做好征收工作
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征收单位要加强对征收工作的领导。自明年1月1日起,我市车船使用税纳
税期限己改为每年的1月1日到3月31日,各征收单位要妥善安排征力量,保证征收工作
的正常运行。委托市公路局下属单位代征税款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解
决征收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市局将于12月下旬、1 月上旬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刊登《关于
征收2000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各征收单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符合税法规定纳免车船使用税的车船,由各税务征收分局、征收所负责办理
免税手续,不得委托代征单位办理。
四、各征收单位和代征单位在纳税人办理纳(免)税手续后,发给2000年度车船使
用“税讫”或“免税”标志,该标志必须填写车船牌号并加盖征收机关印章,以便查
验。
五、注意做好《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495号)的
贯彻执行和宣传解释工作,以保证征收工作的有序进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0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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