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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商品房经营单位购进再销售的商品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0]461号颁布时间:2000-07-04

     2000年7月4日 深地税发[2000]461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房经营单位购进再销售的商品房暂缓征收房产 税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13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意 见如下:商品房经营单位购进已使用过的商品房用于自用、出租、出包、作价投资、 入股或作为条件与其他单位、个人兴办企业的,不能视为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给予 房产税免税优惠政策,应照章缴纳房产税,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房经营单位购进再销售的商品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 知(粤地税发[2000]138号 2000年6月2日)(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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