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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税改后增加税负返还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发[1997]82号颁布时间:1997-02-20

     1997年2月20日 深国税发[1997]82号 各分局(不发海洋石油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税改后增加税负返还管理,统一返还的审核和计 算方法,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加速对上年度税负返还工作速度,经研究,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稽查分局应对申请税负返还的外商投资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优先进行检查, 并在当年5月31日前对这部分企业出具稽查决定书。 二、各征收分局及宝安、龙岗分局必须在当年6月30日前将所有申请返还的外商 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资料上报市局,逾期未报,将不予受理。 三、企业没有按期缴纳增值税(包括已办缓交手续),税款在下一年度缴纳的, 一律按企业税款实际入库期计算税负返还。 四、凡经税务机关查处的违法违章税款,一律不参与计算其税负增加额。 五、企业购进的进口原材料,未取得海关进口完税证明和报关单等有效证明材料 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是否享受税负增加退还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1996]554号)规定,一律不参与计算其税负增加额。 六、企业购进未取得合法抵扣凭证的原材料,一律不参与计算税负增加额。 七、企业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或委托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 不予退还因税负增加而缴纳的税款。 八、宝安、龙岗两区增加税负返还的计算公式:应返还税款=当年税负增加额× 年返还率-未取得合法抵扣凭证等应剔除的进项税额。 九、根据实际情况,现对税负返还有关表格的格式进行了修正(见附表)。 附:1.一九九 年(第 季度)超税负返还审核呈批表 2.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税负增加返还申报审核表(略) 一九九 年(第 季度)超税负返还审核呈批表 编号: 企业名称 经济性质 开业时间 进项抵扣方式 主要经营范围 主管征收分局 审核情况 审核人员: 年 月 日 税务所(科)意见: 分局审核意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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