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长城国际信息产品(深圳)有限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106号颁布时间:1997-03-03
1997年3月3日 深国税发[1997]106号
南山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长城国际信息产品(深圳)有限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
示》(深国税南发[1997]1号)收悉。鉴于该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能单独设账分别记
录生产出口货物的原材料及其进项税额,经研究,同意该公司一九九七年度按深国税
发[1996]389号通知规定,单独核算其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但外购项目中的水、电、
低值易耗品等难以划分的进项税额仍按销售收入比例进行分摊。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