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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广东省内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

深国税发[1997]195号颁布时间:1997-04-27

     1997年4月27日 深国税发[1997]195号 罗湖征收分局、第二稽查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广东省内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粤国税函[1997]11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执行。   深圳发展银行及其广东省内分支机构取得来源于深圳市内的经营所得,按我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国 税发[1995]511号)缴纳企业所得税;来源来于深圳市外的经营所得,由总行按33%税 率统一在深圳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广东省内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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