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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影(深圳)影视服务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8]394号颁布时间:1998-09-01

     1998年9月1日 深地税发[1998]394号 第一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中影(深圳)影视服务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一发 [1998]30号)收悉。中影(深圳)影视服务公司获得中影总公司授权,负责广东、 广州、海南、广西四地区中影总公司影片的发行与管理,与广东省电影公司进行合作 经营,以电影院票房收入扣除营业税及国家电影专项基金后的余额的分成收入的8% 作为自己的电影发行收入指标,其余上缴给中影总公司。对中影(深圳)影视服务公 司的收入额的确定问题,我局意见,应以中影(深圳)公司与广东省电影公司合作而 取得的分成部分的8%作为收入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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