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起征期限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8]401号颁布时间:1998-09-08

     1998年9月8日 深地税发[1998]401号 福田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起征期限问题的请示》(深地税福 [1998]76号)收悉。关于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早在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明确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而《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 75号)(以下简称《通知》)只是对征税涉及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属强化征管的 措施,而并非指该《通知》所要求的执行日期为事业团体、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的起 征期限。因此,对《通知》下发前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予退还。   此复。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