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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福达辉灯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9]453号颁布时间:1999-10-11

     1999年10月11日 深地税发[1999]453号 罗湖征收分局:   你局《关于深圳市福达辉灯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的请示》 (深地税罗发[1999]56号)收悉。该文反映深圳市福达辉灯饰制造有限公司是1995 年12月成立的企业,原经营范围是兴办实业、国内商业、物资供销、经济信息咨询, 该公司于1998年12月变更企业名称、增加注册资金,扩大经营范围,增加了灯饰的生 产与销售项目。对该企业如何享受生产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现批复如下:   一、对非生产性企业转为生产性企业的,从批准其转变的时间算起,以该企业获 利年度起连续计算其“二免三减半”的剩余年限,就其剩余年限部分给予享受企业所 得税“二免三减半”相应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非生产性企业扩大经营范围转变为兼营性企业的,亦按上述原则享受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但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 度相应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三、对非生产性企业转变为生产性企业以前年度已按税法规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不予退还。   此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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