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0]276号颁布时间:2000-04-19
2000年4月19日 深地税发[2000]276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2000]3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强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第一条第八项的规定,可以
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仅仅是指“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等
生产性企业;非生产性校办企业只能享受一般企业的税收普惠政策。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