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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0]276号颁布时间:2000-04-19

     2000年4月19日 深地税发[2000]276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2000]3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强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第一条第八项的规定,可以 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仅仅是指“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等 生产性企业;非生产性校办企业只能享受一般企业的税收普惠政策。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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