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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9-08

     2000年9月8日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 号)转发给你们,对该批复中的第一条市局补充意见:对特区企业虽未取得国家规定 的信贷业务许可,但实际上有直接借出的款项,如果该项借款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 动无关的,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则不得 作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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