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转让征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
深税发[1994]329号颁布时间:1994-06-08
1994年6月8日 深税发[1994]329号
福田分局:
你局深税福发[1994]029号请示收悉。经调查,目前旧房产转让申报的交易价,
有的明显偏离实际市值,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单位和个人转让的旧房产,若申
报的交易价低于当时市值的,其计税依据,目前可按《深圳市物业转让估价简表》的
价格,作为旧房产交易各税的计税依据。此批复从今年五月一日起试行。税款由规划
国土局有关部门代征。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深圳市物业转让估价简表》(本价格自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施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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