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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税联发[1994]7号颁布时间:1994-10-13

     1994年10月13日 深税联发[1994]7号 各分局:   关于工会疗养院(所)的征免税问题,我局深税发〔1994〕485号文转发的国家 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 知》)第九点已有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4〕007号文对《通知》关 于工会疗养院(所)征税问题有如下补充意见:“一、对《通知》第九点中规定视为 “其他医疗机构”的工会疗养院(所)范围,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电话签复:工会 疗养院(所)系指省总工会办的疗养院,不包括其他部门办的疗养院。据问有关部门 了解,我省由省总工会办的疗养院共有13家(名单详见附表,下简称“工会疗养 院”)。   二、对工会疗养院为工会系统疗养人员提供治病、防病、康复等方面的医疗服务 (包括为这些服务项目提供的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业务)所取得的经营 收入,可按《通知》第九条规定免征营业税。经营其他项目,应按税法有关规定征税。   三、工会疗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及县以 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四、疗养院兼营其他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医疗服务和其他应税务劳务的营业 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医疗服务收入与其他应税劳务收入应一并征 收营业税。”特此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广东省总工会疗养院所属名单   1、广东省第一工人疗养院  (广州市)   2、广东省第二工人疗养院  (广州市)   3、广东省疗养员接待站   (广州市)   4、广州市工人疗养院   (广州市)   5、广州市第二工人疗养院  (花都市)   6、广东省第三工人疗养院  (台山市)   7、汕头市东山湖矿泉疗养院 (汕头市)   8、汕头市岩石工人疗养院  (汕头市)   9、梅州市合水职工疗养院  (梅州市)   10、广东省总工会鼎湖疗养院 (肇庆市)   11、湛江市工人疗养院   (湛江市)   12、佛山市工人疗养院   (佛山市)   13、深圳市溪冲度假村   (深圳市)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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