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梧桐山隧道收费征收营业税的适用税率和税收返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6]93号颁布时间:1996-03-13
1996年3月13日 深地税发[1996]93号
市梧桐山隧道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继续维持3%的营业税率的报告》和《关于免征95年度营业税的申
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隧道收费的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解释:“交通运
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物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
转移的业务活动”。而隧道是不动产,是为交通运输服务的,不能直接将货物或旅客
送达目的地。因此,既不属交通运输业,也不属管道运输,因为“管道运输,是指通
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资的运输业务”。因此,隧道收入应按“其他服
务”的税目和税率征收营业税。虽然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营字第62号通知规
定,隧道收费应按“其他服务”3%税率征收营业税。但实行新税制后,营业税“其
他服务”的税率已调整为5%,因此,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深税联发[1994]
96号复沙头角税务分局对梧桐山隧道收入应与过路、过桥收费一样,依“其他服务”
5%税率征收营业税。这一批复是正确的。
二、关于免征营业税的问题。以集资和贷款兴建的梧桐山隧道收费,根据省政府
办公厅粤办函[1995]481号规定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粤财基费[1995]72号
通知规定,在还贷期间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还的办法。具体返还办法按上述省财政
厅、省地方税务局粤财基费[1995]72号通知办理。向财政部门申请返还。
附: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过桥(路)费征收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
还办法的通知(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