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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业务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168号颁布时间:1996-04-16

     1996年4月16日 深地税发[1996]168号 各税务分局:   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我市农业银行代理业务、国家开发银行委托我市建设银 行代理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及其返还办法问题,经与市财政局研究商定,现明确如 下:   一、关于纳税地点问题:我市农业银行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应纳的营业税、 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应纳的营业税,从1996年1月1日起,分别由市农业银 行、建设银行代扣并向市地方税务局罗湖征收分局缴纳。   二、关于税款返还问题: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对中国 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征收的营业税全部返还。具体返还办法,由国家开发银 行和省农业发展银行向市地方税务局罗湖征收分局提出退税申请,经该分局审核后, 报市财政局批准,由市财政局开具“收入退还书”,从市金库退付。   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5]338号,1995年9月8日)第五点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代理 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和《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交纳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地税发[1995]414号,1995年11月1日)同时停止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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